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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如何规避诉讼时效过期的法律风险
17704次1970-01-01

诉讼时效,对于法律界人士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但对于社会大众则显得较为生疏,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若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待到时效期间届满,则权利人便丧失胜诉权。简而言之,也就是法律规定权利人在特定期间内若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当这个特定期间届满后,法律将不再予以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我们常常接触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并未进行特殊规定,所以应当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在两年诉讼时效内未向发包人行使自己的债权,那么两年期间届满后,则承包人的债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极有可能会造成承包人无法收回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下面,笔者将通过介绍诉讼时效的起算和中断等相关规定,探讨施工企业如何防范诉讼时效过期的法律风险。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合同标的额较大,工程造价较高,发包人对承包人采取的一般是按节点按阶段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对于类似这种分期履行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由此看来承包人对发包人行使收取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应该从最后一期工程款到期之日起算。如果发包人在最后一期工程款到期后仅向承包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则诉讼时效应从最近一次付款之日开始起算。请特别注意,最近一次付款,是指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到达承包人银行账户之日,而非承包人内部财务做账之日。

此外,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金)也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质保期一般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一般是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日期届满之日(比如质保期开始起算满一年、质保期开始起算满两年或者质保期开始起算满五年)。只要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则承包人主张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可以从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工程质保金应返还之日开始起算。

二、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可分为:起诉、请求和承认。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在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到期之前,承包人可以采取各种措施使两年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具体的措施包括:发送催款函或双方重新办理财务对账手续。发送催款函可以采用当面送达、中国邮政EMS送达、公证送达的方式。采取当面送达方式时,一定要注意对方签收的人必须是对方的主要负责人,如果不是对方的主要负责人,则必须有证据表明签收人是对方的员工(例如工程会议纪要上曾经出现过他的名字,并且会议纪要有他签字)。实践中,如果对方拒绝签收,则可以采取中国邮政EMS邮寄送达,邮寄收件地址可以是对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定地址,也可以按照对方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应特别注意的是必须给函件编号,同时在快递单据上写明函件的标题及编号,邮寄后注意保存快递单原件以便日后查询快递单号(网上也可查询)。公证送达,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公证机关向对方送达相关文件,例如公证处可以证明某年某月某日你在某个邮局向某某单位寄出了某某函件。只要承包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采取上述措施,则两年诉讼时效可以从对方签收之日或者对账之日重新起算,这无疑为承包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诉讼时效过期后施工企业的应对策略

实践中,由于施工企业项目部与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极易造成两年宝贵的诉讼时效过期,如此一来将会给施工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我们应尽可能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然而,万一发包人所欠工程款确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也是有办法进行救济的。首先,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或者让对方提供新的履约担保。其次,如果对方不愿意签订新的还款协议,可以给予一定的让步,给对方容易接受的条款以使对方作出同意履行债务的书面承诺或双方形成会议纪要,如推迟履行期限、减免违约金、一次性履行改为分期履行、增加分期履行的期数等。最后,可以邀请第三方见证,通过电话与对方进行联系,保存对方同意履行债务的录音。以上三种方式都可使得两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这里特别提请大家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时效过期后,如果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催款函,发包人仅仅是在催款函上签收,但是并没有写明愿意还款,则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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